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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18-00250 发文日期: 2018-07-24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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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江永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 扶持政策》的通知
  • 2018-07-24 09:17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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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关于促进江永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关于促进江永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

扶持政策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电子商务项目投资,夯实电子商务基础,促进电子商务做强做大,结合江永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基础建设

1.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纯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包括配套项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享受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2.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等前提下,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企业或孵化园。对租赁或盘活空置房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投资电子商务孵化园、创业园或专业电商楼宇,经相关部门备案且持续运营1年以上、建筑面积使用率达到70%的,三年内每年给予运营主体3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电子商务一条街壮大发展。县政府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打造电商一条街,统一门面租赁、统一装修、统一电商培训、招纳电商及配套企业入驻,组织入驻企业营销江永特色产品,对新入驻江永电商街的电商业主,均享受“三免三给予”政策。

4.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对在我县乡镇、村(社区)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配备电脑、电视等设施设备,开通网络宽带的村级农村电商服务站,为村民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信息收集、网络代销等服务,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电子商务服务站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通过电子商务外销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3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予以2%奖励。

二、鼓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5.鼓励全民创业开展电子商务。对在本县新注册电子商务公司网销我县特色产品,线上产生20笔以上县外销售且销售总额达1万元以上,并持续运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如果企业法人代表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还享受当年产业扶贫的政策奖励。

6.大力引进电商公司。进入江永发展的电商团队(6人以上)或者国内知名电商公司到江永设立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且年电子商务销售额500万以上的,按其租用办公和仓储用地面积,第一年全额补助其办公场所租金,第二、三年补助一半,单家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按要求统一进行装修的电商公司,按装修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

7.对传统企业(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转变营销模式,分离成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或者在淘宝网开设企业店铺的且年销售额达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京东或天猫上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8.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江永引领电商发展。对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或建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承销本地产品

9.对主营我县农特产、旅游、文化等本地产品的,年B2C模式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年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经营产品必须是江永品牌、下同)。

10.对在我县注册公司承包我县传统工业企业电商服务、B2C模式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年,且销售同比增长20%以上的网商,按年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对以B2B、O2O等其它模式销售我县特色产品的按一定比例折合成B2C量,予以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2.鼓励物流公司服务江永特色产品电商销售。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鼓励物流公司降低电商物流成本。

13.对主营我县农特产、旅游、文化等特色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国性大电商平台开展我县特色产品促销活动的,一次活动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补助宣传经费2000元;一次活动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补助宣传经费5000元;一次活动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补助宣传经费2万元。电商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前应先到县电商主管部门备案。

14.鼓励示范性电子商务企业。对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电商公司,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国家和省级示范(优秀)电子商务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县级示范(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江永县示范电子商务企业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15.支持企业建设推广江永特色产品、服务江永电子商务企业的普惠性区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建设江永区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且平台B2C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B2C电子商务交易额2%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6.鼓励电商产品开发。对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新开发产品且该产品B2C电子商务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开发者1万元奖励。

17.鼓励创新电商平台。对于开发和运营填补县内空白的创新电商平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且年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支持电商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打造区域性物流平台,建设以江永为核心的“1小时”物流信息平台;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实现江永村村通。对以上两个建设项目的奖补实行“一事一议”。

五、加大财政资金和信贷支持

19.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同时,鼓励支持各金融机构创新、推广有利于电商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附则

20.享受本政策的网店主体必须在我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近两年内无偷税、欠缴税费、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严重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

21.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县电商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次年1-3月。按规定可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向县电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备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证照只提供复印件),经县电商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对拟奖励(补贴)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予以确定。

22.享受本政策所列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若经查实以虚假资料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由县财政局、县电商主管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享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在两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其他电子商务项目扶持政策的资格。

23.一个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省、市、县(区)同类性质的扶持政策。

24. 除本文第14条外,同一交易记录不重复奖励。

25.本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止。原2015年江永政发〔2015〕3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县电商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实施细则由县电商主管部门牵头另行制定。

注释:

1.“三免三给予”,指①“免房租”是指每一家新入驻的电商企业或个体可以享受三年的营业用房免租金政策; ②“免网络”是指免费使用电商街宽带网络;③ “免费电商培训”指免费参加电商办组织的电商培训;④“给予无抵押免息创业贷款”指提供3—5万元政府贴息一年的电商创业贷款,必须用于发展电商事业;⑤“给予大学生生活补贴”指对近三年毕业的大学生入驻电商街且每月开门27天、每天开门营业8小时、月网销额2000元以上者每月500元补贴;⑥“给予门店营业奖励”指每月开门27天、每天开门营业8小时、月网销额2000元以上,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可获得每月500元奖励。

2.全国性大电商平台,指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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