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履职依据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分享到:
索引号: | 4311250003/2018-0123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在我县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其中已开展过地籍调查的区域,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未开展过地籍调查的区域,以宗地为调查单元,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的要求,查清每宗地的土地用途、坐落、宗地四至、权利人及权属信息等。在我县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以上房屋的权籍调查工作。
二、调查对象及义务:权籍调查对象为拥有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指界工作,依法提供调查所需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等相关资料,并在权籍调查成果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调查实施时间: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于2018年6月初全面开展,2018年8月31日结束。
四、权籍调查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权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宣传和土地权属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凡干扰、阻挠权籍调查和测绘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