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18-0120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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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派出所对本辖区民用爆破器材的销售运输、购买、使用、储存实行安全监管,并对爆破器材的流向进行监控,治安大队负责对本县内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及民爆物品销售单位的管理进行督查。
二、严禁私藏、私借、转送、赠送爆破器材,严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各营业性爆破公司和非营业性爆破公司购买民爆物品,先由公司的负责人签署意见,辖区派出所审核同意,再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核,县公安局审批,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江永分公司购买,由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配送,由专业的押运员进行押运。
四、各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爆破员在使用民爆器材时,必须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到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领用,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将领用的信息如实输入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系统。
五、储存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作业许可证,方可储存民用爆破器材。
六、各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必须做到规章制度齐全,出入库台帐登记详细清楚,帐物相符,仓库必须派驻三人以上专人保管,做到24小时值班看守。
七、各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爆破员在领用民爆器材时,应根据实际用量进行领取,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必须要在出库登记本上将领用数量、用途、使用地点登记清楚,且由爆破员本人签名后方可领取,登记台帐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必须保存二年以上。
八、从事爆破作业必须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九、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要部位等地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经市公安局许可,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十、在矿山从事爆破作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十一、严禁爆破作业人员以合法身份套取爆炸物品流入非法采矿区或进行转卖等违法活动,予以从严打击。
十二、欢迎对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检举,检举电话:110、0746-5730561。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