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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JYDR—2023—01002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JYDR—2023—01002
江永政办发〔2023〕4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为加强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以及为农村移民增产增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为扶持对象,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除外;对本县范围内发展“种、养、加”及特色产业、二三产业进行项目资金扶持。
二、验收标准
(一)种养业验收标准
水果、茶叶、油茶等多年生农作物必须是当年新种植的。水果、茶叶、油茶、林下经济、食用菌、畜禽养殖产业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按行业标准进行实地验收。
(二)种植业扶持标准
1.移民户新建种植水果5亩或油茶3亩以上10亩以下的,移民户家庭人均可享受一次移民后期产业扶持资金1500元。连片种植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水果、油茶新建扩建基地,按500元/亩的标准补助。移民户集中连片新建水果、油茶基地100亩以上,且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按600元/亩的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移民户集中连片种植茶叶5亩至10亩、10亩至20亩和20亩以上的新建扩建基地,分别按1000元/亩、1200元/亩、1500元/亩的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移民户承包(流转)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及烤烟10亩以上,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300元/亩的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移民户新开发种植药材(如金银花、杜仲、厚朴等)连片种植面积达到1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的,按400元/亩的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移民户种植食用菌1万袋以上的,按0.5元/袋的标准补助。对新建、改建食用菌大棚(标准为钢结构,肩高2.4米以上),按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购买全新柴油机、电动机、冷库压缩机、粉碎机、装袋机、烘干机等设备,凭税务发票经审定按发票额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6.鼓励建立“公司+基地+移民户”大型种植基地,具体扶持方式实行一事一议。
7.鼓励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移民成员5户以上,并实施种植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经验收合格的,除按上述标准进行扶持外,每个合作社一次性扶持2-5万元。
(三)养殖业扶持标准
1.鼓励移民户发展山塘、稻田等水面养殖,对养殖效益好且规模在5亩以上的,按1000元/亩的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移民户年养殖家禽100羽以上,禽舍达到50平方米以上,按5元/羽的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3.移民户养殖肉牛规模20头以上,牛舍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按800元/头的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移民户养殖牲猪规模年出栏100头以上,猪舍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按200元/头的标准补助。与温氏集团合作的移民户,按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猪舍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移民户养殖蜜蜂在10箱以上,按100元/箱的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6.鼓励建立“公司+基地+移民户”大型养殖基地,具体扶持方式一事一议。
7.鼓励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养殖项目达到一定规模,且合作社成员5户以上,经验收合格的,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奖补外,每个合作社一次性扶持2-5万元。
8.进行特种养殖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具体扶持方式实行一事一议。
(四)中小微企业办厂项目扶持标准
1.厂房补助:对自建厂房和租赁厂房进行补助。凡建成投产、正在正常运营、聘用移民务工人员占员工比例50%以上的,可享受自建厂房、租赁厂房分别按40元/㎡、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基础设施配套: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水电路讯)总金额的4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设备补助:购买办厂主要新设备,凭税务发票经审定按发票额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用工补助:凡进移民村企业招用移民进厂务工的,务工工资由银行打卡发放。就业时间在3-6个月的,按600元/人岗位补助到企业;6-12个月的,按1200元/人岗位补助到企业;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1800元/人岗位补助到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在产业开发区等安置点外区域的企业招用移民务工的,参照本用工补助标准给予扶持。
(五)乡村旅游扶持标准
1.对成功创建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2万元、四星级3万元、五星级4万元的奖励。
2.对新发展的民族客栈、农家乐、民宿等合法经营半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3000元/标准间给予一次性补助。
3.新建实体旅游商品商店、网店,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销售情况良好的,按2000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个体工商户扶持标准
移民户从事个体工商户进行自主创业就业,有营业执照等证照且合法经营半年以上的实体店,按其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及规模,给予2000元至2万元的扶持。从事电商经营的,根据销售额,给予2000元至1万元的扶持。
三、移民资金筹措与管理
1.资金筹措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每年从后扶项目资金中申报产业项目解决。
2.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分类核算,专账管理,专项使用,不得挪用。项目资金结算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严禁现金支付。
3.资金年度计划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定并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主体自觉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的定期专项检查和不定期专项稽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1.对库区移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发展产业给予重点优先扶持,并在正常扶持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对本办法未涵盖的生产发展项目扶持实行一事一议,根据项目规模及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扶持。
3.当年给予了扶持的生产发展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再享受扶持(改建扩建除外)。
4.本办法中扶持的生产发展项目中,只种不管无收益或以骗取奖补资金为目的,弄虚作假的,不予补助。
5.本扶持办法规定的扶持项目若与其它办法有重叠的,只能选择享受一项。
6.项目具体实施流程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