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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2-24825 发文日期: 2021-11-10 发布机构: 江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政办发〔2021〕17号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1-11-10 16:07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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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1〕17号

JYDR—2021—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委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江永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46号)及《永州市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考核指标(2021版)〉的通知》(永文创办〔202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江永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以下简称风险缓释基金),是指由我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申报范围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江永或驻江永所有银行。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是指在江永运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第五条风险缓释基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作共意”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六条成立江永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科工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政府金融办负责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统筹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做好使用的监督、考核工作;县科工局牵头组建统一的江永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企业库),定期审核并动态更新,县发改局配合;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性核查。   

    第二章  风险缓释基金设立

  第七条风险缓释基金由县财政负责投入,首期投入为80万元,今后年度根据业务拓展情况适时调增,并及时补足风险缓释基金实际支出部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风险缓释基金支持对象:本县范围内纳入企业库的企业。企业库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按条件筛选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拟支持企业名单,经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企业库管理。

  第九条企业库内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在本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属政府明确鼓励、符合全县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企业。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我县“一主一特一新”产业体系发展要求,即以农产品精深加工、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为主体的产业体系;

  2.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3.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4.拥有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的企业;

  5.海外高级人才归国创办的技术型企业;

  6.纳入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企业;

  7.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的企业。

  第十条申请进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需同时提供);

  2.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3.依法纳税,无拖欠税款记录的相关证明;

  4.企业信用报告;

  5.贷款情况,包括贷款用途、还贷计划及资金来源等资料;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银行申报条件:

  1.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且无其他变相收费行为;

  2.贷款期限原则上不高于2年,最多不超过3;

  3.以房产、土地、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其抵押贷款额低于评估价值的60%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条件:

  1.拥有《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

  2.连续2年年审合格;

  3.担保收费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

  4.除担保收费外,不再收取保证金及任何其他费用;

  5.以房产、土地、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其抵押率和反担保抵押率不低于60%的部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申报条件:

  1.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5;

  2.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收取的保险费控制在2.5%以内;

  4.除保险费外,不再收取保证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风险缓释基金使用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十四条风险缓释基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1.贷款损失补偿。对银行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出现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代偿损失补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3.赔偿损失补偿。对保险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赔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损失均指中小微企业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划分至损失类的贷款及其产生的代偿和赔偿。若同时涉及到银行损失、担保代偿、保险赔偿的情况,视情况协商确定补偿分担额度。

  第十五条补偿原则:

  1.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保险服务过程中,发生贷款本金损失、代偿、赔偿时,按发放贷款本金额度的10%进行年度补偿;

  2.对单笔业务补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同一机构的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补偿范围:

  1.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业务;

  2.履约保函、诉讼保全保函、工程保函等非融资类业。

第六章 风险缓释基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七条银行按照贷款已划分至损失类可申报,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可申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后可申报。

  第十八条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首要追偿主体,积极依法追索欠款。经代偿后收回的贷款,扣除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基金按照代偿比例进行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逾期贷款的代偿部分有债务追偿权。

  第十九条各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风险缓释基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时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

  2.本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本;

  3.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保险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4.反担保合同、被保中小微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风险缓释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据实填报《江永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每年定期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疑问的,指定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3.对核定的拟补偿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县财政局会同县政府金融办、基金管理机构及时进行补偿。因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风险缓释基金纳入全县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县财政局负责对风险缓释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由审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呈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江永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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