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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政办发〔2021〕1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印发
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实施办法》)、《永州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永州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永政发改〔2018〕152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属于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投资额超过上述规模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章 交易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交易,缩短交易时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二条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除外),由建设方通过集体决策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直接发包。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实施单位纪检监察组依法对直接发包进行监督。建设方在发包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发包情况的书面报告向县发改局进行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中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第(二)款中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除外)、第(三)款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方通过集体决策可选择公开发包或者邀请发包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实施单位纪检监察组依法对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监督,建设方向县发改局申请核准。采用公开发包或邀请发包方式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发包文件可参照国家、省相关的示范文本编制。
第六条 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如下:
(一)项目核准。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到县发改局进行项目公开招标核准。招标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核准申请表(详见附件1);
2.财评中心结论预算审查结论(财评中心公章);
3.招标单位社会统一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资金落实证明(争取项目前期申报的需勘察、设计等服务性项目除外);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6.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告知性备案。
招标人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县发改局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
2.县财政局出具的财政评审批复;
3.经审批的招标核准申请表;
4.招标代理合同(县代理公司);
5.招标人签字并盖章的工程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住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资金来源和招标价格;项目完成期限;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和承诺书格式要求;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6.招标人向行业监管部门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江永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工程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从网站自行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投标报价和承诺书等,并密封装订,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项目交易地点,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为5日(节假日不顺延)。
(五)组织评审。
1.专家抽取。从江永县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合格性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若报名投标人过多,超过15家(含15家)时,先从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7家入围,再对入围投标人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六)抽取或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公示。
施工招标从合格招标人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3家中标候选人并排序;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货物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排序。招标人按照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节假日不顺延)。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3日后(无异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发出《工程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排序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第七条 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程序如下:
(一)项目核准。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到县发改局进行项目邀请招标核准。招标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核准申请表(详见附件1);
2.财评中心结论预算审查结论(财评中心公章);
3.招标单位社会统一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资金落实证明(争取项目前期申报的需勘察、设计等服务性项目除外);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6.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告知性备案。
招标人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县发改局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
2.县财政局出具的财政评审批复;
3.经审批的招标核准申请表;
4.招标代理合同(县代理公司);
5.招标人签字并盖章的工程邀请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住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资金来源和招标价格;项目完成期限;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和承诺书格式要求;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6.招标人向行业监管部门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提交投标文件。
被邀请投标人按邀请函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投标报价和承诺书等,并密封装订,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项目交易地点,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为5日(节假日不顺延)。
(四)组织评审。
1.专家抽取。从江永县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合格性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五)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施工招标从合格招标人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3家中标候选人并排序;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货物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3日后(无异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发出《工程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利用标段划分等方式将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签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设计、预算的监管,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对未按程序审批,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县财政局对预算内的按实结算,对超过预算的按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不予结算付款。邀请招标的项目,严禁超预算结算。
第十条 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结算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的项目。
本规定中所称“以内”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原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关于核准XXXX项目招标的申请表
2.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承诺书
附件1
关于核准XXXX项目招标的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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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 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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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 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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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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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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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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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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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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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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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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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领导 批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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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承诺书
我单位(公司)已知晓你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对XXX项目的核准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我单位(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我单位(公司)承担后果:
1.我单位(公司)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我单位承诺(公司)该工程项目在核准和招标前未开工建设;
3.我单位(公司)承诺没有将该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以规避招标;
4.我单位(公司)承诺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
(单位/公司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司名称:XXX(公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