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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19-01767 发文日期: 2019-03-05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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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区实行管道燃气设施与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 2019-03-05 10:53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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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加快我县县城镇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发布之日起在县城规划区内实行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江永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必须落实 “三同时”要求。

二、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在申报立项时必须包括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内容。

三、县住建局应将管道燃气设施设计纳入住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在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报送经审查合格的燃气工程专业设施施工图,否则不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做建筑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同时做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并与建筑施工图一并送审,否则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只提交了建筑施工图审查文件而未提交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县房产局按照《江永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住宅工程,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供县城管局出具的管道燃气建设证明。

五、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24米以上需要使用燃气的其他民用建筑,依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建设部62号令)和《住宅建筑规范》(建设部公告第385号)的规定,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六、县消防大队对城区范围内住宅工程中的管道燃气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参与工程验收。住宅建设项目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必须提供燃气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图,未提供燃气设计图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消防许可。

七、文件发布之日后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建设费及管网设施配套费纳入房价,配套费在供气前,由建设单位统一向燃气设施运营商一次缴清,不得再向住户另行收取该项费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监督落实。

八、县城管局作为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九、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给有关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县住建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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