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绍文(1902~1951),湖南省资兴县中西乡人。1944年1 1月1日至1946年1月21日任永明(今江永)县县长,兼永明县抗日自卫团司令。他在任期间,大肆贪污勒索,中饱私囊,并滥用职权,草菅人命。
1944年日军犯境,各乡镇、保共损失积谷417盹。曾上任后奉令查报损失粮,以凭核销。他串通县政府主办粮政科员龙维纲,将损失粮改为887.6吨,虚报的470.6吨积谷据为己有。
曾除贪污粮食外,还大肆勒索钱财。他受理各类案件,不分青红皂白,概予罚款,任
职一年零三个月,罚款额就达450多万元(法币)。除120.5万元送存县库外,其余320多万元全部私自囊括。日军犯境前夕,城关做布匹生意的陈义顺,将布匹寄放在大远潘家村一潘氏家里。后布匹被盗,陈义顺诬为潘氏兄弟所为,状告到县里。曾受理此案后,将潘氏两兄弟抓进监狱,各打四十大板。不久,经该乡乡长蒋伟清查清,并非潘氏兄弟所盗。陈弄清情况后,不再坐告潘氏兄弟。曾绍文为勒索钱财,故意将知情的乡长调走,继续追查此案,以劫掠罪判处潘氏兄弟死罪,要潘氏兄弟赔款40万元以赎罪。潘氏兄弟被迫变卖田地房屋才凑足40万元。曾将这笔钱进了自己腰包后,才释放潘氏兄弟。
曾还以县长和抗日自卫团司令名义,随意逮捕枪杀人。他抓人后,不审判,不定刑,不呈报批准,想杀就杀,申康宁、何宇馨、周福修、蒋跃衡、邓瑞苟、蒋定环、申贤良、申子学等人,都是被曾以汉奸或盗匪嫌疑一纸手令而遭抢杀。城关镇镇长何宇馨与国民党永明县党部书记长蒹军法秘书唐一不和,唐为“借刀杀人”,行贿于曾。一天,何从乡下回家,被曾“请”到县政府,当即捆绑,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曾的暴行激起公怒。民国34年(1945),由于派系斗争,县内蒲派士绅接二连三向省政府控告曾的罪行。曾被撤职查办,于同年II月由湖南长沙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曾有期徒刑15年,剥夺公民权利10年。曾被判刑后,县人拍手称快,在城关镇中正桥头,专门为他竖了一个跪在地上、戴上锁链、面前刻有“贪官曾绍文”五个字的石像。
新中国建立后,曾被遣回原籍。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他在资兴县第一个被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