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永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我县目前沿用的是2018年7月颁布的《江永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已过两年试用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或实施措施。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一再要求县发改局从项目决策立项、概算评审、招投标等环节拟定具体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8〕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县发改局经过向邻县学习,初拟了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并邀请了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县市监局、县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等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得到了各责任单位的肯定支持。县司法局做合法性审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查,并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六十五条(附件10个),从项目决策立项“要件立项制”到概算管理“双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承诺制”,基本涵盖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工作范围。按省、市最新工作要求,制作10个附件规范责任单位提供资料。该管理办法集先进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于一体,可以说是县发改局行政审批的“一册通”。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一)加强资金来源评估论证。
1.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立项、设计方案(可研)、施工图纸、招投标方案、概算调整、结算等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再行实施。
2.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所在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州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
(二)细化概算调整审批程序。
1.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或虽超过百分之十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2.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审计工作细则。
(三)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承诺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及其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须签订法律承诺书,实行一项目一承诺。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着力解决工程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履职不力、监理机构监管乏力等建设管理不到位问题。
江永县发改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