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抽样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2家生产经营企业,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永县桃川镇鲜满园购物广场
(一)根据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流通、餐饮等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于2023年5月8日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江永县桃川镇鲜满园购物广场经营的“泥鳅”、“韭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泥鳅”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590u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韭菜”腐霉利项目实测值:0.49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字[2023]67号),具体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5.80元、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江永县桃川镇发到家超市
(一)按照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流通、餐饮等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于2023年5月8日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江永县桃川镇发到家超市经营的“胡萝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胡萝卜”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0.71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字[2023]66号),具体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7.20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