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一、事项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行使层级:县级
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五、办件类型:即办件
六、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七、受理窗口: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千家峒路2号政务大厅窗口
八、实施单位: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九、受理条件:
1.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提交方式 |
1 |
申请表 |
原件 |
1 |
其他 |
纸质 |
现场提交 |
2 |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 |
现场提交 |
3 |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 |
现场提交 |
4 |
需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资料及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方案 |
原件 |
1 |
自备 |
纸质 |
现场提交 |
5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 |
现场提交 |
6 |
申请人身份证(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 |
现场提交 |
7 |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权属关系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 |
现场提交 |
8 |
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
原件 |
1 |
自备 |
纸质 |
现场提交 |
9 |
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
原件 |
1 |
自备 |
纸质 |
现场提交 |
十一、表格及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是,见附表
十二、办理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十三、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四、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六、收费依据:无
十七、咨询方式和监督方式
咨询电话:0746—5730288
监督投诉电话:0746—5722197
十八、办理流程:
办理过程:
办理过程 |
办理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杨 萍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通知书 |
|
审核 |
何 俊 |
1个小时 |
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
|
|
审批 |
何 俊 |
1个小时 |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和审核把关意见进行审定 |
|
|
办结 |
宋敏杰 |
1小时 |
打印批文办结告知 |
许可决定书 |
办事现场次数:0次
十九、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千家峒路2号政务大厅窗口
附件: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首次申请 □变更 □延续 □其他
实施时间: 实施面积:
实施地点: 实施用途:
申请事实和理由:
行政许可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