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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052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5-31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1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1 号
  • 发布时间:2024-05-31 16:12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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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1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经营者:黄**,身份证号:432926************

性别:男 年龄:65  身份证:432926************

邮政编码:425500 联系电话:136********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2024 4 15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店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黄**经营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店存放各类烟花爆竹产品共计 1646 盘(箱)(具体型号见查封扣押清单)。经调查核实,江华瑶族自治县****店经营者黄**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3、查封扣押决定书一份;4、主要负责人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营业执照照片一份;6、黄****身份证照片一份;7、现场指认照片一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决定给予你(个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 16 件(箱)46 盘(具体型号见查封扣押清单)及违法所得伍拾元整(50 元),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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