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3 号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经营者:奉**,身份证号:431129************)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431129***********
邮政编码:425504 联系电话:189********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服务部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大街**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2024 年 7 月 5 日 11 时,你服务部经营现
场莫得军(身份证号:432926************)、莫得盛(身份证号:431129************)正在用电焊焊接钢构架,执法人员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 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2 人均无特种 作业操作证相关信息。
二、主要证据:1、江华瑶族自治县*****服务部营业执照和奉**身份证,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2、莫**、莫**身份证及其在国家应急管理部”
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截图,证明莫**、莫**身份信息及其未取得特种操作证;3、现场检查照片 2 张,证明你服务部违法事实客观存在。4、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你服务部存在违法事实;5、莫**、莫**、奉**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你服务部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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