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MA4R0C****)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号**大厦
邮政编码:4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岭风电场项目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现场柴油储罐一个,配套一台加油机,业主述称油罐内有柴油 8 吨,储油罐现场无安全警示标示,柴油储罐北侧距离 4.4 米是尹**旧宅,柴油储罐北侧距离 18.6 米是尹**新宅,柴油储罐南侧距离 2.4米是尹**住宅,柴油储罐西侧距离 6.9 米是 **** 县道。现场柴油储罐设施设备未采取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爆、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证据:举报记录,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李**、朱**、黄**等 7人的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相关现场照片、设施设备勘验笔录,油品检验报告。详细证据见材料清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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