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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053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7-17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2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2 号
  • 发布时间:2024-07-17 16:20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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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2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1129MA4******,经营者:蒋**,身份证:43 1129************)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431129************

邮政编码:425505

联系电话:187********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2024 6 26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店检查时发现作业现场储存柴油,柴油

储存作业现场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防雷击、静电、泄漏、火灾及隔离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证据:1、举报信息审批表;2、检查方案、检查记录及现场检查图片、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江华瑶族自治县****店营业执照复印件;4、勘验笔录5、江华瑶族自治县****店经营者蒋福**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6江华瑶族自治县****店经营者蒋福通妻子程**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7、送柴油司机郑**身份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询问笔录;8、送油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审验记录、道路运 输证复印件;9、送柴油司机郑**所属单位贺州市*****有限公司关于**员工身份证明;10、购买柴油付款 26425 元给送油司机郑**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图片;11、整改复查意见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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