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53 号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经营者:葛**,身份证号码:431129************性别:女 年龄:34)
身份证:431129************
邮政编码:425501
联系电话:191********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乡***街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乡***街
违法事实及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的规定,决 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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