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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049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5-25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0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0 号
  • 发布时间:2024-05-25 09:39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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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0 号

被处罚人:蒋**(身份证号:431129************)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431129************邮政编码:425505

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违法事实:2024 年 4 月 11 日,我局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你站油罐实际容量超过经营许可容量,且有 2 个油罐与原总平面布置图不符。经调查核实,你站存在油罐扩容建设项目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2023 年 12 月 5 日,你将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更换油罐项目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县发改局出具了《*****加油站更换油罐项目备案证明》(江发改投备〔2023〕172 号),项目总投资为 200 万元。同日,你并向县商务局递交了《*****加油站油罐检修扩容申请书》,县商务局也同意维修。2023 年 12 月 6 日,你向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关于*****加油站油罐扩容的请示报告》,县自然资源局也同意依法依规依程序扩容。2023 年 12月 12 日,我局对你站《关于*****加油站油罐改建的请示报告》进行了回复,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备案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等五项资料。2024 年元月初,你聘请**设计有限公司做了《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请湖南佳铂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预评价,2024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改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2024 年 2 月 25 日,你聘请了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油罐扩容建设,工程款约 50 多万元,扩容后有 40m3S/F 双层油罐 2 个、隔仓型 50m3S/F 双层油罐 1 个。我局对你站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你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向永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窗口报送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扩容项目建设资料,市应急管理局并予受理。二、主要证据:1、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2、蒋**、黄**、杨**等 3 人《身份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黄**任命文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3、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 1 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及其处理措施。4、检查该加油站液位仪、“中国石化站级管理系统”油罐实时监控数据信息和《加油站地罐交接进油核对单》照片,证明该加油站油罐实际容量信息。5、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安全设计诊断报告》部分复印件,证明该加油站原来安全设计诊断时现状情况。6、蒋福海、黄江邵、杨刚等 3 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该加油站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7、县发改局出具的《*****加油站更换油罐项目备案证明》、《*****加油站油罐检修扩容申请书》及县商务局签署意见、《关于*****加油站油罐扩容的请示报告》及县自然资源局签署意见、县应急管理局回复《关于****加油站油罐改建的请示报告》的文书材料,证明该加油站在油罐扩容建设前所做的工作。8、《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改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证明该加油站油罐扩容建设项目进行了前期相关工作。9、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加油站 SP 双层罐、PE 复合双层管道施工组织设计》及储存罐合格证等文件部分复印件,证明该加油站擅自扩容建设。10、永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第 2 号《受理通知书》,证明该加油站进行了相应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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