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6 号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PC3****,经营者:陈**,身份证号:431129************)
性别:男 年龄:40 身份证:431129************
邮政编码:425500 联系电话:181********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二、主要证据:
1、陈**及妻子****身份证照片、江华瑶族自治县****店营业执照照片,证明其经营主体、经营范围;
2、《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整改复检意见书》等执法文书材料,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店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3、陈**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存在的违法事实;
4、陈**身份证照片及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给陈**违法事实;
5、执法检查现场照片 2 张、扣押烟花爆竹照片 2 张,证明其存在非法经营违法事实;
6、****的微信账号及其销售烟花爆竹微信收款截图 3 张,陈**的微信账号及支付给****烟花爆竹款微信截图 2 张,证明该南杂店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64箱和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柒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