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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050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3-26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5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5 号
  • 发布时间:2025-03-26 10:03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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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5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DY8*****)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道**大市场**号

二楼邮政编码:42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2025 年 1 月 20 日,你公司门前停放了一台程力威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赣 *****),该货车后门打开,直接可见内存放“环保新能源”345 桶(每桶为10 升),共计 3450 升,货车驾驶室顶有危险标志,驾驶室内有“危险品”标牌和“湖南****店”微信收款码,货车前面树立一块宣传牌,标明:“车用醇基燃料配送点,新能源代替传统能源,6.50 元/升”及指向该公司门店的红色箭头;经查实,你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主要证据:

1、湖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张**电子身份证照片,证明张**身份信息及其主体资格。

2、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监事、新能源醇基燃料四联站点合伙人张**,新能源醇基燃料**站点合伙人龙**、黎**,车用醇基液体燃料购买人钟**、肖**,**社区党支部书记陈**等人员身份证照片,《新能源醇燃料**站点股东合伙协议》1 份复印件,证明案件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张**、龙**等人合伙情况。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程力威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赣 ****)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证明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类型、准运范围和准运数量。

4、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现场措施处理决定书、勘验笔录、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车用醇基液体燃料航拍平面图、“湖南****店”收款码照片,证明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车用醇基液体燃料现场情况及其经营场所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5、查封扣押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照片、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证明县应急管理局扣押车用醇基液体燃料 345 桶及存放该燃料的程力威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赣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张**提供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9 日库存车用醇基液体燃料记录、送货单、每日营业账本等经营配送记录材料复印件及整理出来的《张**负责配送车用醇基液体燃料数量统计表》,证明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及其进货数量、配送数量等营业情况。

7、张**注册“湖南****”(有时称“湖南****新能源店”)收款码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电子版)及收款码照片、张**“****” 微信支付给****科技(贵州)有限公司李*加盟费等款项的转账截图,证明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配送车用醇基液体燃料事实。

8、张**调查询问笔录 3 份、张**调查询问笔录 4 份、龙**调查询问笔录2 份、陈**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和张**现场作业情况以其现实危险性。

9、钟**、肖**、黎**等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10、钟**、肖**、黎**微信支付购买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车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微信截图等材料,证明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车用醇基液体燃料事实。

11、“加了 4 桶神仙水直接省了 60 大洋”、“每天车子排队加神仙水?”“本人奔驰已经八个月没有去加油站加油了”“神仙水走进每个角落”“排队加神仙水”等抖音视频及其截图,证明湖南*****能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张卫平现场作业情况,张**涉嫌危险作业罪。

12、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其依据国家标准 GB 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7 部分易燃液体》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 年调整版)》判定结论,证明湖南******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车用醇基液体燃料属于 2 类易燃液体,是危险化学品。

13、湖南安泰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提供《江华瑶族自治县非法醇基液体燃料销售安全风险分析报告》1 份,证明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车用醇基液体燃料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14、张**、龙**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照片,证明张**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人员从业资格。15、**新能源绿醇科技(贵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李**身份证照片和人事任命书,李**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该公司经营主体资格、李**身份信息和张**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人员从业资格。16、邢台顺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其企业标准《M15—M40 车用醇基(醚)液体燃料》,证明车用醇基液体燃料属性及其危险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经营车用醇基液体燃料 343 桶(计 3430 升,原扣押 345 桶,其中 2 桶已作抽样样品)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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