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52 号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专卖店(经营者:周***,身份证号码:431129*************)
身份证:431129************
邮政编码:425505
联系电话:189********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 年 8 月 20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江华瑶族自治县*****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经营者:周**,身份证号码:431129************)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存放烟花爆竹共计 300 箱,该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许可证载明核定储量:250 箱。经过立案调查,证据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载明核定储量是 250 箱,实际存放 300 箱,超过核定储量 20%。
证据:执法检查方案、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江华瑶族自治县*****专卖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照片,烟花爆竹专卖店实际经营者周**询问笔录,江华瑶族自治县*****专卖店经营者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照片,经营者周**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周**委托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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