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51 号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爆竹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经营者:陈*,身份证号:431129***********)
性别:女 年龄:29
身份证:431129***********
邮政编码:425505
联系电话:151********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区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爆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一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违法事实:你专卖店经营现场存放存放三箱其它商品,其中:一箱装有饼干若干封、一箱装有祭祀纸钱和香烛、一箱装有祭祀各种香烛若干对,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9.6 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的规定,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问题。
二、主要证据:1、江华瑶族自治县*****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陈*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等照片材料各 1 份,证明其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各 1 份,证明其违法事实客观存在。3、陈*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其存在违法事实。4、现场检查照片 2 张,证明其存在违法事实。5、整改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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