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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068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9-14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54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54 号
  • 发布时间:2024-09-14 10:53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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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54
被处罚人:江华****爆竹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C*******,经营者:林*,身份证号码:431129************)
性别:男 年龄:36
身份证:431129***********
邮政编码:425500
联系电话:189********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街
所在单位:江华****爆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街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 9 3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江华****爆竹专卖店生产经营现场烟花爆竹与 3袋冥纸、2 箱香和 2 箱腊烛混放在一起(详见现场图片),该店未执行烟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存在经营现场香烛、冥纸与烟花爆竹混放在起的一般事故隐患,专卖店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发现和消除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
证据:1、检查方案;2、现场检查记录(包括图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3、经营者林*询问笔录;4、经营者林*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照片;5、烟花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照片;6、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国家行业标准,2020 2 1 日实施)文档,其中第 9.6 节规定: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货物混合存放。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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