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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060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8-27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8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8 号
  • 发布时间:2024-08-27 09:17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48 号
被处罚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山场
邮政编码:4255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1********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在经营现场车辆检查车位旁铁皮厂棚内设置一个简易油库,内有约 20 吨油罐 1 个(每月从中石化道县油库或郴州油库调运柴油约 18 吨储存,检查时尚储存部分柴油)、加油机 1 台、监控摄像头 1 个,加油机上放有“勇士混凝土加油表”,该表登记了 2024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9 日,你公司各类工程车辆加油 13 车次,计加注柴油 3524.09 升。除铁厂棚外有 2 个 5 公斤干粉灭火器外,该简易油库没有采取防雷击、防静电、防泄漏、通风等可靠安全措施。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 年调整版)第 1674 号,已将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你公司未制定危险化学品(柴油)安全管理制度,其简易油库管理人员蒋*、李*等没有参加过危险化学品(柴油)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相关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相关规定:“11.1.1 应建立设施、设备、器具检查和维护制度以及仓储日常操作、控制指标等运行制度。”“11.3.2 进入储存爆炸物及其他对静电、火花敏感的危险化学仓库时,不应穿钉鞋,应在进入仓库前消除人体静电; 应使用具备防爆功能的通信工具,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作业机具。”“12.1 应建立全员培训体系,对从业人员进行法规、标准、岗位技能、安全、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12.2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范围相关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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