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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026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1-04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1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1 号
  • 发布时间:2025-01-04 09:27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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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1 号 

被处罚人:江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DX87****)

地址:沱江镇春晓路**号一方汇金国际****号  

邮政编码:42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生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2024 12 5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江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证据:1 、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3、主要负责人杨*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 、管理员曾*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 、杨*生身份证照片一份;7、曾*娇身份证照片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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