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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027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1-09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2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2 号
  • 发布时间:2025-01-09 10:25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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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2 号

被处罚人:伍*新

性别:男

年龄:33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沱江镇**村

所在单位:江华**生活超市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沱江镇江华**市场**号楼**楼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5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华**生活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江华**生活超市设有疏散通道和出口,但未保持畅通,通道上堆放有杂物、货物等。

证据:1 、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3、主要负责人伍*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 、管理员刘*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 、伍*新身份证照片一份;7、刘*成身份证照片一份;8 、现场检查照片二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五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给予你(个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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