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2 号
被处罚人:钟何
性别:男
年龄:41
邮政编码:425509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壮族乡陈家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小钟汽车维修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大圩街
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14分,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小钟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业主钟何正在经营现场一台农用车(赣GB1773)上进行气割特种作业(拉直车门栏杆),气割设备连接一个工业氧气瓶(半瓶气体)和一个液化气瓶(半瓶气体),附近还放着三个工业氧气瓶(满瓶),钟何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件,也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证据:钟何身份证、江华瑶族自治县小钟汽车维修店营业执照,钟何气割作业现场照片,《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钟何《询问调查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6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