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69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5-01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34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34 号 
  • 发布时间:2024-05-01 11:23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34

被处罚人:欧阳德山

性别:

年龄:45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仙石村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2024 年 3 月 28 日,我局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高香启村李精付民房检查,发现民房内存放烟花爆竹一批(具体见扣押清单),经查证核实,该批烟花爆竹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仙石村欧阳德山所属,李精付民房北侧 8.6 米为申辉田房屋,东侧 16.1 米为罗百运房屋,西侧紧邻胡仕远房屋,西侧 20.4 米为唐元斌房屋,西北侧 21.5 米为胡仕林房屋,欧阳德山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通过其朋友陈敬文帮忙送货,私自售卖 1100 元的烟花爆竹制品。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查封扣押决定书;4、欧阳德山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陈敬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欧阳德山身份证照片一份;7、陈敬文身份证照片一份;8、现场指认照片 2 张。以上1、2、3、4和5以及8证据证明欧阳德山的违法事实;6和7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适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决定给予你(个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291件(箱)(具体型号见查封扣押清单)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