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37 号
被处罚人:曾*霖
性别:男
年龄:37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街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街
违法事实:2024 年 3 月 25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专卖店经营现场存放有冥纸 13 箱、小香 6 箱、大香 3 箱、小蜡烛 3 箱、大蜡烛 4 箱等易燃物品,存有混合经营烟花爆竹现象。该专卖店存在一般事故隐患,专卖店经营者曾*霖未排查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整改指令书;3、专卖店营业执照;4、专卖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照片;5、专卖店经营者曾*霖身份证照片;6、专卖店安全管理人员曾*胜身份证照片;7、现场检查照片;8、整改复查意见书;9、专卖店经营者曾*霖询问笔录;10、专卖店安全管理人员曾*胜询问笔录。以上证据1、2、3、7、8、9和10证明该专卖店的违法事实;证据4、5、6证明行政相对人适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决定给予你(个人)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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