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36 号
被处罚人:甘长艳
性别:女
年龄:37
邮政编码:425505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塘肚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合佳超市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塘肚村
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2024 年 4 月 15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合佳超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甘长艳经营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合佳超市存放各类烟花爆竹产品共计 64 件(箱)(具体型号见查封扣押清单)。经调查核实,江华瑶族自治县合佳超市经营者甘长艳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至查处之日对外销售烟花爆竹 200 元。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3、查封扣押决定书一份;4、主要负责人甘长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营业执照照片一份;6、甘长艳身份证照片一份;7、现场指认照片一张。以上证据1、2、3、4和7,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合佳超市甘长艳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事实;证据5和6,证明行政相对人适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决定给予你(个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 64 件(箱)(具体型号见查封扣押清单)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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