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6 号
被处罚人:何燕伶
性别:女
年龄:24
邮政编码:425505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蒲塘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联众烟花爆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大石桥村
违法事实:2023 年 12 月 31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联众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专卖店经营现场存放有花圈两扎(20 个),经营现场与香烛店未全部隔离,存有烟花爆竹与香烛、花圈等易燃物品混合经营现象。
证据:1、江华瑶族自治县联众烟花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何燕伶身份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培训考核合格证,说明其零售经营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何燕伶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何燕伶违法事实属实。 3.现场检查和复查照片等资料,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并经整改后复查合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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