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9 号
被处罚人:肖志友
性别:男
年龄:29
邮政编码:425509
家庭住址::江华县大圩镇老街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肖小勇南杂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县大圩镇老街
违法事实:江华瑶族自治县肖小勇南杂店实际经营者肖志友未经许可存放、经营烟花爆竹,取得非法收入 42 元。
证据:执法检查方案、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南杂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肖志友、王年金身份证照片及询问笔录,二维码收款码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其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贰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96箱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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