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32 号
被处罚人:左江龙
性别:男
年龄:26
邮政编码:425504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草坪村1组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违法事实:左江龙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其经营草坪商店现场存放烟花爆竹 7 箱/封(其中:烟花爆竹 3 箱、散装爆竹 4 封),在其前店后宅的自己房屋二楼存放有烟花爆竹 33箱,至查处前其销售烟花爆竹 30 元。
证据:1、左江龙身份证,证明其身份信息;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各 1 份,证明左江龙存在的违法事实及采取的工作措施;3、左江龙《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其陈述案件事实情况;4、执法检查现场照片 4 张,证明左江龙存在的非法经营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40箱/封(其中:烟花爆竹 36 箱、散装爆竹 4 封)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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