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30号
被处罚人:何超易
性别:女
年龄:43
邮政编码:425501
家庭住址:道县梅花镇井头村2组
所在单位:何超易废品收购场所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四联村
违法事实:2024 年 3 月 25 日 15:10,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何超易废品收购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临时聘请唐乾付正在使用氧气切割废铁,执法人员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但未查询到唐乾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
证据:1、何超易身份证和营业执照,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何超易和唐乾付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何超易违法事实客观存在;3、现场检查照片 4 张,证明何超易存在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