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33 号
被处罚人:蒋作勇
性别:男
年龄:48
邮政编码:425505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大石桥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湘桥综合商行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大石桥村
违法事实:江华瑶族自治县湘桥综合商行(经营者:蒋作勇)未经许可存放烟花爆竹 38 箱并取得销售经营收入 195 元。
证据:检查方案、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江华瑶族自治县湘桥综合商行经营者蒋作勇身份证照片,江华瑶族自治县湘桥综合商行营业执照照片,蒋作勇询问笔录,蒋作勇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二维码收款记录截图照片,蒋作勇微信昵称、微信号截图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38箱、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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