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24 号
被处罚人:高江琼
性别:女
年龄:53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大柳村
所在单位:江华江琼木材加工厂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大柳村
违法事实:2024 年3月 7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华江琼木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江华江琼木材加工厂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3、主要负责人高江琼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 、安全管理员黄子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高江琼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黄子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项,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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