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7 号
被处罚人:李贻亮
性别:男
年龄:42
邮政编码:425505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大山口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锦湘烟花爆竹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集镇大路口
违法事实:2024年2月8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江华瑶族自治县锦湘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390箱,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为190箱,实际存放量超过核定储量200箱,超过核定储量50%以上。
证据:检查方案、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江华瑶族自治县锦湘烟花爆竹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照片,经营者李贻亮身份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培训考核合格证照片,经营者李贻亮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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