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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4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07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3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3 号 
  • 发布时间:2024-03-07 16:38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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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3 

    被处罚人:张爱玲 

    性别:

    年龄:45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所城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涵涵士多店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湖南路 

    违法事实:2024 年 2 月2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涵涵士多店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张爱玲经营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涵涵士多店存放各类烟花爆品共计158件(箱)(具体型号见查封扣押清单),江华瑶族自治县涵涵士多店经营者张爱玲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查封扣押决定书;4、主要负责人张爱玲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营业执照照片一份;6、张爱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指认照片一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爆竹158件(具体型号见扣押清单)和违法所得壹佰元整。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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