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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42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05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1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1 号
  • 发布时间:2024-03-05 16:25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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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1

    被处罚人:张勇

    性别:

    年龄:32

    邮政编码:425507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码市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全菜站生鲜食品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码市村 

    违法事实: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全菜站生鲜食品店经营者张勇未经许可存放烟花爆竹 29 件并经营烟花爆竹,取得非法经营收入 71 元。

证据:检查方案、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店经营者张勇身份证照片,张勇调查询问笔录,张勇母亲黄化林销售烟花爆竹二维码收款记录截图,现场检查图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其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壹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 29 件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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