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22 号
被处罚人:李小连
性别:女
年龄:60
邮政编码:425511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镇小圩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宏江商行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镇小圩村
违法事实:2024 年 3 月 7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宏江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QB2GB5D)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营业现场库房存放烟花爆竹 20 箱(件)及散装儿童个人类烟花若干,该店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过立案调查,证据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宏江商行经营者李小连存在未经许可存放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取得违法收入贰佰捌拾元。
证据:举报信息呈批表,检查方案、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江华瑶族自治县宏江商行营业执照照片,江华瑶族自治县宏江商行经营者李小连身份证照片,江华瑶族自治县宏江商行经营者李小连询问笔录,李小连微信昵称截图,李小连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截图。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其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贰拾箱及散装儿童个人类烟花若干(以现场实际收缴数量为准)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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