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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51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15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9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9 号
  • 发布时间:2024-03-15 09:05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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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9 号 

    被处罚人:赖冬香

    性别:

    年龄:39

    邮政编码:425507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务香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家佳乐商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锦盛路

    违法事实:赖冬香在经营现场(江华瑶族自治县家佳乐商店)存放烟花爆竹55箱(封),其中:烟花10箱、爆竹20箱和散装爆竹25封,其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证据:1、赖冬香身份证、江华瑶族自治县家佳乐商店营业执照,证明其经营主体、经营范围;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赖冬香《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材料,证明赖冬香存在的违法事实;3、执法检查现场照片2张、赖冬香的微信账号及其售卖烟花爆竹微信收款截图4张,证明其存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给予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55箱/封(其中:烟花10箱、爆竹20箱、散装爆竹25封),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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