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23 号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瑶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山口铺社区
邮政编码:42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小军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24年3月12日10:00,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华瑶族自治县瑶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仙石堆料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聘请工人杨冬华正在用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金属废品;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查询到杨冬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信息。
证据:1、江华瑶族自治县瑶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吴小军身份证,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吴小军和杨冬华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公司违法事实客观存在;3、现场检查照片4 张,证明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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