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8 号
被处罚人:黎连娥
性别:女
年龄:43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涛圩社区涛圩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润五金经营部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沱岭社区207国道旁
违法事实:2024年2月19日15:20,罗来金正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德鑫五金经营部(经营者:黎连娥)进行用氩弧电焊焊接一个不锈钢水塔底座,罗来金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无金属焊接和切实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证据:1、黎连娥身份证、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润五金经营部和欧阳九一营业执照,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材料,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3、黎连娥调查询问笔录1份、罗来金身份证及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存在违法事实;4、现场检查照片4张及相关音像材料,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