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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43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06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2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2 号
  • 发布时间:2024-03-06 16:32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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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2 

    被处罚人:陈勇诚 

    性别:

    年龄:34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老街街口旁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诚勇烟花爆竹专卖店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老街街口

违法事实及证据:营业现场烟花爆竹库房存放烟花爆竹 260 箱(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储量为 190 箱(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2、《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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