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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5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19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21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21 号
  • 发布时间:2024-03-19 09:21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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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21

    被处罚人:朱世刚

    性别:

    年龄:32

    邮政编码:425507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竹市村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全科门窗装饰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咸佳街

    违法事实:2024年3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朱世刚租用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咸佳街唐绪魁房屋开办的全科门窗装饰店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朱世刚正在用氩弧电焊焊接一个门窗的不锈钢防护网,执法人员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能查询到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

证据:1、朱世刚身份证、江华瑶族自治县全科门窗装饰店营业执照,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朱世刚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朱世刚违法事实客观存在;3、现场检查照片4张及相关影像材料,证明朱世刚存在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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