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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38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2-22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0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0 号
  • 发布时间:2024-02-22 17:27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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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0

    被处罚人:史岚云 

    性别:

    年龄:35

    邮政编码:425505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涛圩街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源泰烟花爆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207国道上营村路段

    违法事实:涛圩镇中心卫生院附近史岚云私人民宅内存放烟花爆竹1457件(封),民宅内存在有大量冥纸和花圈等易燃物资,并有一台柴油发电机和36.82市斤柴油(含铁桶),民宅后面一侧通道内与一个蜡烛小作坊相联接,民宅后面另一侧有一个腊肉烘烤场所;史岚云经营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源泰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其零售场所为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207国道上营村路段。

证据:1、史岚云身份证及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江华瑶族自治县源泰烟花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江华瑶族自治县品惠优乐批发商行营业执照,证明史岚云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

2、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现场措施处理决定书、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史岚云存在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违法事实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史岚云及妻子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李晨兰身份证,证明史岚云存在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违法事实。

4、史有德、李谋雨、李扬福、李显芬、周著文、黄永林、杨建明等人身份证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史岚云民宅储存烟花爆竹场所平面图及航拍图,证明史岚云存在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场所所处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5、湖南安泰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提供《史岚云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场所安全风险评估报告》1份,证明史岚云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

6、史岚云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单据10张,杨建明身份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及其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史岚云从正规渠道采购烟花爆竹。

7、史岚云储存仓库内广西人供给烟花爆竹照片4张,证明其存在从非正规渠道采购烟花爆竹行为。

8、陈荣芬身份证及调查询问笔录,李晨兰微信收到销售烟花爆竹款截图,证明史岚云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存在。

9、史岚云查封扣押烟花爆竹药量计量清单1份、《史岚云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场所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史岚云参与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并认可评估结论。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1457件(封)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 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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