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36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2-01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8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8 号
  • 发布时间:2024-02-01 16:17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8 号 

    被处罚人:黎荣进 

    性别:

    年龄:43

    邮政编码:425503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五洞村口207国道边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五洞路口综合商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五洞村口207国道边 

    违法事实:商店经营现场一楼大厅正摆放燃烧的机制木碳供烤火,楼梯边设有使用液化气的餐具一套,上二楼的敞开夹层存放烟花 26 箱、爆竹 15 箱,该商店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证据:1、江华瑶族自治县五洞路口综合商店营业执照、黎荣进身份证,证明其经营主体、经营范围;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黎荣进《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材料,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五洞路口综合商店存在的违法事实;3、执法检查现场照片4张、黎荣进的微信账号及其售卖烟花爆竹微信收款截图;3张,证明其存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壹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41箱(其中:烟花26箱、爆竹15箱)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