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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3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30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7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7 号
  • 发布时间:2024-01-30 11:43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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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7 号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欧纳森家具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大石桥村

邮政编码:42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毓辉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2023 年 12 月 14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 名执法人员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欧纳森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生产车间赵国生无金属切割、焊接作业操作证正在从事焊接作业,赵国生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江华瑶族自治县欧纳森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3、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毓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企业从业人员赵国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张毓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赵国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在检查照片两张;8、企业营业执照照片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 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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