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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20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05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 号
  • 发布时间:2024-01-05 16:11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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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1号


被处罚人:陈丽萍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大干村

邮政编码:425500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丽萍烟花爆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2023 年 12 月 14 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江华瑶族自治县丽萍烟花爆竹专卖店主要负责人陈丽萍私自变更零售场所,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放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兴旺批发超市内销售烟花爆竹。检查当天查封扣押烟花爆竹共 85 件(箱)(具体型号见查封扣押清单)。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 1 份;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3、现场检查照片 2 张;4、江华瑶族自治县丽萍烟花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5、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兴旺批发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6、江华瑶族自治县丽萍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1 份;7 、陈丽萍身份证复印件 1 份;8、陈丽萍烟花爆竹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9、主要负责人陈丽萍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二节:十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零售经营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未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你(个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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