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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0927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23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5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5 号
  • 发布时间:2024-01-23 09:56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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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4〕执法-5 号

    被处罚人:杨天兰 

    性别:女 

    年龄:52

    邮政编码:425504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街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杨姐商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街 

    违法事实:执法检查江华瑶族自治县杨姐商店,发现商店一楼左后侧房间、三楼楼梯间存放有烟花爆竹32箱(烟花24箱、爆竹8箱),该商店未提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过立案调查,证据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杨姐商店经营者杨天兰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非法存放烟花爆竹32 箱于本人商店库房,并取得非法销售收入人民币 28 元。

    证据:检查方案、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查图片、江华瑶族自治县杨姐商店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杨天兰身份证照片、杨天兰询问笔录、销售烟花爆竹的二维码收款记录、销售收入收款二维码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32箱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 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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