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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081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7-28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3〕执法-81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3〕执法-81 号
  • 发布时间:2023-07-28 11:44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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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3〕执法-81 号 

    被处罚人:黄福军

    性别:男 

    年龄:40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福生活超市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兴农街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黄福军询问笔录; 4、杨月林询问笔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6、黄福军身份证复印件;7、杨月 林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 )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 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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